宋理宗下(2/7)

作品:《史鉴

柄在握,日得与宫廷相接纳,而欲指摘之者不得其要领耳。

非无同恶之淫朋,而两奸相匿者,必隐而相倾。则一离乎其位,大则祸亟随之,小亦不能以更进。

故史嵩之一退,而徐元杰果大反其所为。不得已而以酖毒杀正士,以自全也。不然,嵩之误国之辜,其不为丁谓、章惇之窜死也几何哉?

知小人之情出于此,则知其灭绝天彝之繇,实为国家之大蠹。直揭其所以求容之隐,勿但以求君子者责之于仁孝,奸无所容,而恶亦戢矣。

宾宾然取仁人孝子孺慕之哀,天经地义人禽同异之理,与之相折,使得逞违心之邪说,蒙面以相诘,复恶从而禁之?斩蛇者,不责其大之吞小也,防其毒也;驱枭者,不责其子之食母也,恶其妖也。

为毒为妖,足以当一死矣。是故诸君子之以仁孝攻史、李、张、杨也,亵道而失言,不如其已之也。



刑具之有木棓、竹根、箍头、拶指、绞踝、立枷、匣床诸酷具,被之者求死不得,自唐武氏后,无用此以毒民者。宋之末年,有司始复用之。

流及于今,法司郡邑下至丞尉,皆以逞其暴怒,而血肉横飞,不但北寺缇帅为然也。呜呼!宋以此故,腥闻于上天,亟剿其命,不得已授赤子于异(姓)[类],而冀使息虐,亦惨矣哉!

宋之先世以宽仁立国,故其得天下也不正,而保世滋大,受天之祐,不期后之酷烈至此也!

揆其所繇,自光宗以后,君皆昏痿,委国于权奸;吏以贿升,恣行其污暴。虽理宗制“疾痛犹己“之刑箴,降“延及无辜“之禁令,而不为之式遏。祖宗矜恤之至意,炳于日星,数小人殄灭之而有余。小人之害亦烈矣!

虽然,端本清源,以究其害之所自兴,则不但自小人始也。大臣之不法,小臣之不廉,若唐之有韦保衡、路岩,宋先世之有蔡京、秦桧,恶岂减于史、贾哉?而有司不为之加暴。故知淫刑之害,不但自小人始也。

异端之言治,与王者之道相背戾者,黄、老也,申、韩也。黄、老之弊,掊礼乐,击刑政,解纽决防,以与天下相委随,使其民宕佚而不得游于仁义之圃。

然而师之为政者,唯汉文、景,而天下亦以小康。其尤弊者,晋人反曹魏之苛核,荡尽廉隅,以召永嘉之祸。

乃王导、谢安不惩其弊而仍之以宽,卒以定江左二百余年五姓之祚,虽有苻坚、拓拔宏之强,莫之能毁。盖亦庶几有胜残去杀之风焉。

若申、韩,则其贼仁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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