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代八(3/7)
作品:《史鉴》凝之以淫词小藻、取誉花闲而已。及郭氏之有国也,始有制法之令焉。然后为之君者,可曰:吾以治民为司者也;为之民者,亦曰:上有以治我,非徒竭我之财、轻我之生、以为之争天下者也。
夫郭氏之法,固不可以与于治者多矣。其宽盗一钱以上之死也,罢营田赋赋民而使均于民赋也,除朱温所给民牛之租也,皆除民之大蠹而苏之,亦救时之善术矣。
若其给省耗于运夫,则运者苏而输者之苦未蠲也;禁民之越诉,而弗能简良守令以牧民,则奸民乍戢,而州县之墨吏逞,民弗能控告也;讼牒不能自书,必书所倩代书者姓名,以惩教讼,而讼魁持利害以胁人取贿,奸民益恣,而弱民无能控告也;其除賣牛牛皮者之税,令田十顷税一皮,徒宽屠贾,而移害于农、加无名之征也。
凡此皆以利民而病之,图治而乱之,法之所立,弊之所生矣。盖其为救时之善术者,去苛虐之政,而未别立一法,故善也。其因陋就简而生弊者,则皆制一法以饰前法,故弊也。法之不足以治天下,不徒在此,而若此者为尤。虽然,以视荡然无法之天下,则已异矣。
君犹知有民而思治之,则虽不中而不远;民犹知有法而遵之,则虽蒙其害而相习以安。盖郭氏惩武人幕客之樵苏其民而任其荒薉,标掊克之成格以虐用之于无涯,于是范质、李谷、王溥诸人进,而王峻以翼戴之元功,不能安于相位,故有革故取新之机焉。
枢密不能操宰相之进止,宰相不复倚藩镇以从违,君为民之君,相为君之相,庶几乎天职之共焉。嗣是而王朴、窦俨得以修其文教,而宋乃困之以定一代之规。故曰:天下将治,先有制法之主,虽不善,贤于无法也。
汉承秦之法而损益之,故不能师三代;唐承拓拔、宇文之法而损益之,故不能及两汉;宋承郭氏、柴氏之法而损益之,故不能踰盛唐。不善之法立,民之习之已久,亦弗获已,壹志以从之矣;损其恶,益之以善,而天下遂宁。
唯夫天下方乱而未已,承先代末流之稗政以益趋于下,而尽丧其善者;浸淫相袭,使袴褶刀笔之夫播恶于高位,而无为之裁革者;于是虽有哲后,而难乎其顿改,害即可除,而利不可卒兴。此汤、武之继桀、纣与高皇帝之继胡元,所以难也。有法以立政,无患其疵,当极重难反之政令,移风俗而整饬之以康兆民,岂易言哉!上无其主,则必下有其学。至正之末,刘、宋诸公修明于野,以操旋转之枢,待时而行之,其功岂浅尟乎?
五十三
无子而立族子,因昭穆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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