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理宗上(1/6)
作品:《史鉴》一
济王竑之死,真、魏二公力讼其冤,责史弥远之妄杀,匡理宗以全恩,以正彝伦,以扶风化,韪哉其言之也!弗得而訾之矣。虽然,言之善者,善以其时也,二公之言此也,不已晚乎?
潘壬诛,湖州平,济王之于此也危甚。弥远积恨而益之以惧,理宗隐忧而厚用其疑。
夫诚欲全竑以敦厚道,固当乘其未即杀竑之时,迪天良以诏理宗,明大义以告弥远,择善地、简守令以护竑,而俾远于奸人,则竑全而理宗免残忍之愆。如其不听,引身而退,无可如何而聊以自靖,君子之道,如斯而已。
竑既杀矣,复其王封,厚其祭葬,立嗣以世奉其祀,皆名也。涂饰之以掩前慝,非果能小补于彝伦也。而竑之受诬既白,则弥远擅杀宗亲之罪不可逭。弥远之罪不赦,则必追论其废立之恶,以为潘壬昭雪。
追论废立之非,则理宗不可无所受命,听弥远之扳己,而遂为天下君。引其端者,必竟其绪,以此而望之庸主与不令之臣,其将能乎?
夫潘壬之起,其祸亦酷矣。使李全如壬之约,举兵内向,则与何进之召董卓也奚殊?宋之宗社,不一旦而糜烂也,几何哉?天下方岌岌焉,而我咎既往以起风波。言则善矣,抑将何以保其终也?夫以竑先之以避匿,继之以入告而讨壬,谓其无心争立而终可无他者,非也。
李嗣源为乱兵劫以同反,嗣源跳出,会师以讨反者,亦未尝遽与同谋,不思自拔。而其后竟如之何也?竑之始,亦与壬有勿伤太后及官家之约矣。李全不至,哄然起者皆太湖渔人,知事不成,而后改图入告,以势为从违,非以义为逆顺。竑可弗杀,而岂必其不可杀乎?
若夫废立之故,宁宗汶汶而委之弥远,当其时亦未有昌言为竑定策者。且竑之不足以为人子,即不足以为人君,西山亦既知之矣。均之为宗支也,以族属言,则更有亲焉者;以长幼言,则更有长焉者。
知其不可,而更易之于未册立之前,非夺适乱宗,道法之不可易者也。均可继,而择之也唯其人。理宗无君人之才,而犹有君人之度。竑以庶支入嗣,拒西山之谏,而以口舌笔锋睨弥远而欲致之死,其为躁人也奚辞?
躁人而能不丧其匕鬯者,未之前闻。孝宗之锐志恢复,为皇子时,非无其志。秦桧乘权,而缄默以处;岳飞入见,交相信爱,抑视其死而不争。乃至李林甫之奸,迫胁肃宗,忧生不保,形容槁悴,妃孕而欲堕之;然不敢斥林甫之奸,以恤投鼠之器。为人子者,道固然也。
梁昭明小有同异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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