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徽宗(3/9)

作品:《史鉴

人,无治法。“则乱天下者,非乱法乱之,乱人乱之也。

蔡京介童贯以进,与邓洵武、温益诸奸剿绍述之邪说,推崇王安石,复行新法。乃考京之所行,亦何尝尽取安石诸法,督责吏民以必行哉?安石之昼谋夜思,搜求众论,以曲成其申、商、桑、孔之术者,京皆故纸视之,名存而实亡者十之 矣。

则京之所为,固非安石之所为也。天下之苦京者,非其苦安石者也。是安石之法,未足以致宣、政之祸;唯其杂引吕惠卿、邓绾、章惇、曾布之群小,以授贼贤罔上之秘计于京,则安石之所以贻败亡于宋者此尔。

载考熙、丰之时,青苗、保甲、保马、市易之法,束湿亟行,民乃毁室鬻子,残支体,徒四方,而嗁号遍野。藉令迄乎宣、政,无所宽弛,则天下之氓,死者过半,揭竿起者,不减秦、隋之季。乃绍圣踵行,又二十余年,而不闻天下之怨毒倍于前日。方腊之反,驱之者朱靦花石之扰,非新法迫之也。此抑可以知政无善恶,俱不足以持久,倚法以求赢,徒为聚讼而已矣。

神宗之求治也迫,安石之欲售其邪僻之术也坚,交相骛而益之以戾气,力持其是,以与君子争,无从欲偷安之志以缓之,故行之决而督之严,吏无所容其曲折,民无所用其推移,则如烈火之初炎,而无幸存之宿草。及哲宗而以怠心行之,及徽宗而抑以侈心行之矣。

则吏民但可有盈余以应诛求,饰文具以免勘督者,自相遁于下而巧避之。且如保甲之法,固可以一纸报成功;青苗之息,固可酒派于户口土田。醉梦之君,狭邪之相,苟足其欲,而以号于人曰:“神宗之所为,吾皆为之矣。“而民之害,亦至此而稍纾矣。

繇此言之,政无善恶,统不足以持久。吏自有其相沿之习,民自有其图全之计。士大夫冒谴以争讼于庭而不足,里胥(牖)[编]户协比以遁于法而有余。

故周公制六官,叙六典,纤悉周详,规天下于指掌,勒为成书,而终不以之治周。非不可行也,行之而或遁之,或乘之,德不永而弊且长也。

人主而为国计无疆之休,任贤而已矣;大臣而为君建有道之长,进贤而已矣。所举贤,而以类升者,即不如前人之懿德,而沿流风以自淑,必不为蟊贼者也。所举不肖,而以类升者,岂徒相效以邪哉?趋而愈下,流而愈淫,即求前人之不韪而不可得。

呜呼!安石岂意其支流之有蔡京哉?而京则曰:“吾安石之嫡系也。“诸君子又从而目之曰:“京所法者,安石也。“京之恶乃益以昌矣。故善治天下者,章民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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